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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患者手指损伤门诊就医,检
一、患方陈述
年8月9日晚,患者陈某某(男)因左手无名指中、尾节出现淤青自行驾车前往被告x市x医院急诊门诊就诊。接诊医生要求患者接受左上肢动脉增强扫描,年8月10日0时许,患者经上肢动脉注射碘普罗胺于动脉期行上肢薄层扫描。
检查过程中,患者出现身体左半侧痉挛、意识不清、呼之不应等情形。x医院医生会诊未给予诊断意见,亦未做任何急救措施。当日4时许,被告x医院以暂无床位为由要求患者转院。经急救中心联络,患者于年8月10日早六时许转至被告d医院住院治疗。
该院住院病历入院记录记载,主诉:意识不清6小时。该院急诊以大面积脑梗死收住患者入院。年8月11日,被告d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临床诊断患者为:1、大面积脑梗死,2、境内动脉闭塞,3、高血压3级、4、吸入性肺炎。年8月15日,患者死亡,死亡原因为大面积脑梗死。
二、患方观点
患者前往被告x医院就诊时,该院在患者进行造影检查期间出现意识不清等不良反应时未积极采取急救措施并要求患者转院,导致延误抢救时间使得患者病情发展加重。后续患者转院至被告d医院,该院亦未积极救治,导致患者住院五日后死亡,二被告均在对患者开展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
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后,只要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及时予以抢救,其损害后果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然,由于被告的过错,年迈的父母痛失爱子,年轻的儿子失去了父亲,二被告的行为给三原告造成了身心及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三、被告x医院辩称
原告诉讼请求清单中不认可律师费元,住宿费、交通费根据实际票据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元,其余数额均认可,但是被告x医院应只承担全部费用的5%,医疗费原告应提供票据原件,且只认可原告自费的部分。
四、被告d医院辩称
被告d医院不承担责任,医疗费因原告有.34元未交纳,故被告d医院没有向原告出具结算票据,根据现有票据显示原告实际交纳医疗费为元。
五、鉴定意见
x市x医院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力;x市d医院对患者陈某某的治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与患者死亡无确切因果关系。
六、庭审意见
1、住院医疗费:.48元(x医院.48元+急救费用元,d医院医疗费票据未进行结算);
2、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元/天×6天=元;
3、营养费:元,30/天×6天=元;
4、护理费用:.82元,元/年(年x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天×6天=.82元;
5、死亡赔偿金:元,元(年x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元;
6、被抚养人生活费:元,陈某芝(2个子女)元/年×(20–4)÷2=元,陈某芝(2个子女)元/年×(20–8)÷2=元;
7、丧葬费:.5元,元÷12×6=.5元;
8、交通费:元,三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票据,陈某某住院6天,按每日20元予以认定;
9、误工费:.83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进行佐证,本院以年x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为标准计算误工费,÷×6=.83元;
10、精神损失抚慰金:0元;
11、鉴定费元。
12、以上合计.63元,按照20%的比例计算为.73元。
13、关于三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元,因该费用为非必要费用,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14、关于原告主张的住宿费元,因三原告未提供相应票据进行佐证,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15、三原告因家庭经济原因未对x市d医院的医疗费进行结算,该费用尚不明确,故本院对该项费用暂不予处理,待该项费用结算后,三原告可另行主张。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