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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公务员体检开始啦,你都要注意
温馨提醒
体检前三天保持正常清淡饮食,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体检需进行抽血、B超、耳鼻喉科等餐前项目的检查,请不饮食,保持空腹12小时以上。检前三日内不要服用任何药物和营养品,否则会影响体检结果的准确性。
建议体检当日不要化妆,以免影响医生对疾病的判断;不要穿戴太复杂的服装,以方便体检;不要佩戴金属饰物(X线检查前应去除上身佩带的金属性物品);不要佩戴隐形眼镜,助听器;体检过程中注意保管好个人物品。
哺乳期、怀孕或可能已经怀孕者,请预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Χ光检查,并由考生本人向录用单位说明情况。月经期间,请勿进行尿液和妇科检查,待经期结束后3-5天再进行补检。
总而言之,
相比于前面笔试和面试惊心动魄地翻山越岭,
体检和政审算是悠然自得得一马平川了。
但还是提醒大家在上班报到之前处理好每个小细节,
最终胜利还没到来呐!
快来看看公务员体检标准都有什么吧!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再短的路,不迈开双脚,也难以走完,再长的路,一步一步也能走完,
想要就行动,喜欢就争取,
下一个全场第一,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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